杨英、卢华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你通知如下债权转让事宜: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我司)依据(2017)鄂0606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对卢达初(已故)享有本金747223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债权。2024年8月卢达初死亡,经(2026)鄂0625执异1号及(2026)鄂06执复50号裁定,追加你们二人为被执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另外,卢达初曾于2021年10月12日与我司达成和解协议,确认截至当日本息合计1050000元,并以其对襄阳市泓丰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案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执行担保。
现我司已将上述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生效判决明确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担保权益等)依法转让给扬州和之胜商贸有限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你直接向扬州和之胜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项下的全部义务。
该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即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受让人扬州和之胜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取代我司成为原项下的权利人,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向你方主张全部权利。
通知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受让人:扬州和之胜商贸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军 15717109080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