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金晶 通讯员杨梓源)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犬只伤人,不仅会给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及心理阴影,养犬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月27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获悉,该局近日首次对不文明养犬的犬只主人执行了行政拘留。
4月中旬,真武山派出所接辖区群众毛先生报警称,自己在骑车时被一只突然冲出且未拴绳的黑色犬只绊倒,造成轻伤二级。接警民警立即着手调阅监控。画面显示,毛先生在正常骑车过程中,被一只突然冲出的黑色犬只冲撞后倒地不起。随后,犬只主人王某夫妇出现在现场。此次意外造成毛先生锁骨受伤,后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医药费共计4万元左右。
真武山派出所民警赵睿达告诉记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若动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养犬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王某夫妇未对犬只采取拴绳等必要安全措施,导致他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违法情形。
王某夫妇因未履行管理义务,被公安机关依法按行政案件查处。考虑到二人家中还有幼儿需要照顾,民警依法对其中一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据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襄城区首次对不文明养犬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的案例。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文明养犬,核心在于“责任”二字。养犬人应严格遵守“遛狗拴绳、及时清理粪便、主动避让行人”等基本规范,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主动办理养犬登记。同时,社会公众若遇到类似不文明养犬行为,可及时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